魔域快速购买随机软件党志军之死
党志军被判死刑了。
一边是各大媒体、各级法院齐发力,魔域快速购买随机软件一片杀气腾腾;另一边不买账的网友也不在少数:你们那么正确,怎么不把王佳佳法官对本案的判决书放出来,怎么不把庭审录像公开?
不论是王佳佳被杀,还是党志军被判死刑,都是不幸的事。如果不去认真分析原因,汲取教训,只会喊打喊杀,最后必然继续陷入“你杀你的,我杀我的”这样的恶性循环。
当然,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公告里面写了原因:党志军被判死刑是因为他杀了王佳佳法官,而党志军杀王佳佳法官的原因则是其无理诉求未得到满足,无端猜疑王佳佳法官偏袒对方。
事实果真如此吗?至少我认为,目前官方公布的资料并没有足够的说服力。
其实正如网友所说的,要想弄清楚王佳佳的判决有没有问题,只需要公布判决书和相应的案件资料即可。但现在的问题在于,他们就是不公布,那咱们也没办法。
所以作为一名律师,同时也作为之前写过关于两篇王佳佳法官被杀案文章的作者,我想我有责任根据现有资料尽量还原事件真相,发出自己独立的声音。
这个案件最核心的问题就是:王佳佳的判决错了吗?
案发之后看完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的公告,其实很难判断王佳佳法官的判决到底错没错。结合今天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公告,我基本可以确定答案:王佳佳法官的判决错了,但也没错。
说判决没错,是从结果来说,我认为9384.89元这个结果是没问题的。
说判决错了,是从过程来说。我认为王佳佳法官的判决书无论是在事实查明、法律适用还是判决说理方面都存在问题。
下面我将结合两级法院的公告,进行详细说明。其中,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在案发后不久(2024年8月12日)就发布了公告,可以认为郾城区法院的公告内容主要来源是民事案件档案,更接近王佳佳法官判决书的内容,以下简称“郾城法院公告”;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党志军刑事案件宣判时发布了公告(2024年12月23日),此时不仅刑事案件的事实已经查清,此前民事案件的事实也按照刑事案件的标准进行了调查,更接近事实真相,以下简称“安阳中院公告”。
1 事实查明
1.1 党志军住院的事实
郾城法院公告说的是,党志军住院29天的后14天并未实际住院,故法院酌定按15天计算误工费等。安阳中院公告说的是,党志军自办理入院手续至出院,均未实际住在医院,存在“挂床”住院现象。
我相信安阳中院经过调查确认的事实,也就是说,党志军一天都没有实际住院。
那么问题来了:王佳佳法官依据后14天没有实际住院的事实作出的判决是正确的;现在查明全部29天都没有实际住院,但是王佳佳法官的判决仍然是正确的。
所以难道是我错了,不应该发现这个问题?
不管怎么样,王佳佳法官在实际住院这个事实的查明上,错了吧?
1.2 党志军提交皮衣受损、自行车无法维修等虚假证据的事实
郾城法院公告里面完全没提这些具体情况,我推测应该是包含在“对缺乏证据证明的其他财产损失请求依法不予支持”里面了;安阳中院的公告则载明,党志军提交虚假的皮衣受损、自行车无法维修的证据,分别提出2899.5元、1800元的赔偿请求。同样地,我相信安阳中院经过调查确认的事实。
但是“提交虚假证据”和“缺乏证据证明”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很明显党志军提交了证据,虽然事后查明这些证据是假的,但也不属于“缺乏证据证明”。安阳中院对这些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恰恰说明了这些证据有可能是真的。而王佳佳法官却没有经过任何调查核实,一句“缺乏证据证明”直接无视了党志军的证据。
要调查核实这些证据很难吗?一点都不难。安阳中院已经说了核实的方法,交警的执法记录仪可以证实党志军在事故发生时穿的衣服,找到维修店店主和车主可以核实电动车无法维修是否属实。
如果王佳佳核实了这些证据为虚假后,以此驳回党志军相应的诉讼请求,甚至依法对他提交虚假证据的行为进行处罚,我想包括我在内的大部分人都会举双手赞成。
但她没有核实关键证据,也不进行说理,直接以“缺乏证据证明”来搪塞,说她事实未查清不为过吧?
综上所述,安阳中院后续查清了这么多王佳佳的判决书没有认定或者认定错误的事实,其实已经说明了王佳佳的判决书在事实查明方面存在明显问题。
2 法律适用、判决说理
在郾城法院的公告中,王佳佳的判决只支持住院15天的理由是:住院29天的后14天并未实际住院,结合交警部门认定党志军伤势轻微及被告的答辩意见,酌定按15天计算。
这个说理可以说是槽点满满:首先后14天住院并非事实(事实是29天都未住院);其次,住院时间结合交警认定伤势轻微和被告答辩意见是什么鬼?交警又不是专业的医生,他们怎么认定伤势和住院时间?被告的答辩意见肯定是原告不住院最好了,这也能采信?
郾城法院的公告发布后,关于挂“空床”该不该认定为住院时间的问题还引起了一定争议,我还写过一篇文章《法官被害案的当事人是“挂空床”吗?》。但现在事实已经很清楚了,是不是挂“空床”根本不重要。事实就是:王佳佳法官打算支持15天的住院时间,那她就可以支持,不需要理由(安阳中院没说党志军伪造实际住院资料,说明前15天他也没有实际住院的证据);后面的14天她不想支持,那么就要党志军提交实际住院的证据,党志军当然提交不了,所以认定后14天是挂“空床”,不支持。
这种审判思路无疑是任性、蛮横,也不合法的。
《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第4项“误工费”明确规定,住院的误工天数为:住院时间+出院后医嘱休息时间。未涉残的只需要病历资料。备注为:医嘱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根据上述规定,很明显住院时间的认定依据就是病历资料,不需要交警认定的伤势,更不需要被告的答辩意见。如果被告认为党志军的住院时间不合理,按照法律规定应该由提出异议的一方申请鉴定,法院再根据鉴定意见确定住院时间。
在认定住院时间的问题上,通常不需要调查是否实际住院(王佳佳法官实际上也没有调查,要不然她怎么没查出前15天也没实际住院),都是根据病历资料确定,如果对方有异议就申请鉴定。
由于王佳佳法官在法律适用和判决说理方面的问题实在太大,安阳中院为了帮她圆过去真可谓是煞费苦心。
为了证明王佳佳法官认定15天住院时间的正确,安阳中院引用了党志军的主治医师的证人证言,证明“党志军入院半个月后,医院评估认为党志军已符合出院条件”。
这个所谓的证人证言真是看得人哭笑不得。首先这个证人证言是安阳中院在后续调查中拿到的,不是王佳佳法官在民事案件中拿到的(如果是那王佳佳法官直接说医生认定的住院时间是15天就好了)。那么我们想象一下这个场景,安阳中院的调查人员问主治医生:“医生你好,党志军这个案子王佳佳法官认定他的住院时间是15天,你认为党志军的住院时间是多久?”那主治医生除了回答半个月,还能有其他答案吗?
根据主治医生的回答,是不是还可以证明,王佳佳法官不仅是优秀法官,还是医学奇才?毕竟她作为非医学专业人士,认定的住院时间与医院评估的符合出院条件的时间完全一致。
并且这个答案本身也与党志军29天都未实际住院的事实矛盾。既然党志军从未实际住院,那又何来的“入院半个月之后符合出院条件”呢?还是说安阳中院也认为,认定住院时间的关键在于是否符合出院条件而不是是否实际住院?如果是这样,那王佳佳法官以未实际住院为由不支持后14天的住院时间,是不是也站不住脚?
为了帮王佳佳法官找法律依据,安阳中院找到了《关于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这个所谓的法律依据,同样让人哭笑不得。
首先这个文件的名称就错了,正确的名称应该是《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以下简称:评定规范),没有“关于”这两个字。我在《逆行打人事件警方通报赏析:只能打负分的小作文》这篇文章里就批评过某些机关工作人员滥用“关于”这两个字的问题,还有人评论说我不懂,说公文写作都是这样的。现在又来一个,安阳中院都快到“滥用关于癌”晚期了吧,连已有的文件名都要错误地加上一个“关于”。
安阳中院引用评定规范有一点是能对上的,就是15天的出处。评定规范10.1规定,皮肤擦、挫伤误工7—15日,如果党志军是皮肤擦、挫伤,那么按照评定规范最长误工时间就是15天。
但是直接参照评定规范仍然是不妥的。首先评定规范的用途是评定人运用专门知识评定误工期等时的依据,而这个专门知识指的是人身损害鉴定的专门知识,而不是法律专门知识。也就是说,通常的逻辑是,鉴定机构依据评定规范得出鉴定结果,供法院参考。现在安阳法院直接参照这个评定规范得出结论,是不是意味着以后人身损害根本不需要鉴定机构了,只需要法官参照评定标准得出一个结论就好了?
此外,评定规范规定,临床“误工期”等低于标准期限的,按临床实际发生的期限计算,但是没有规定临床实际发生期限高于标准时如何计算,根据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这种情况应该进行鉴定,由鉴定机构参照评定规范得出鉴定结论。
综上所述,不论安阳中院搬来党志军主治医师的“证人证言”还是《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都挽救不了王佳佳法官灾难般的法律适用和判决说理。
3 总结
以上就是我还原的本案民事案件的事实经过和判决情况,我自认为是比较符合逻辑的,至少比安阳中院直接说党志军“无理诉求未得到满足,无端猜疑王佳佳法官偏袒对方”以至于最后发展到故意杀人的程度要更有说服力。
各级法院站在王佳佳法官的角度,可能觉得这个案子的判决金额9384.89元非常合理合法,甚至还判多了。
但是站在党志军的角度,他看到的是什么?他看到的是他提交的住院29天的资料法院都不认,直接“酌定”15天;至于衣服坏了、车子坏了的证据更是直接忽略,认定为“缺乏证据证明”。这样的判决真的有说服力吗?当事人遭到法院的这种对待之后怀疑法官偏袒对方当事人真的是“无端猜疑”吗?
至于法院为什么不公布王佳佳法官关于本案的民事判决书,我想原因已经很清楚了。毕竟安阳中院费了那么大的劲帮忙找补,最后对民事判决书的评价也不过是“并无不当”,连一个“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都说不出口。
“因无理诉求未得到满足,对法官心生不满”,这似乎越来越成为法院的万能挡箭牌(我最近也遇到过)。任何人指出法院的任何问题,他们都可以冠冕堂皇地说是因为对判决不满,所以对法院心生怨恨。平心而论,法院的工作做得好不好,法官的水平有没有达到基本合格,难道法院心里真的没点数吗?
别的不说,就说这个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公告,对于这样一个全国关注的案子,还是中级人民法院发的公告,都能把法规的名称写错(《关于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应为《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并且最高法转发、各大媒体转发也都没有改正这个错误,你们法院有反思过吗?就这种大案要案都能写错法规名称的水平,你们敢说你们平时的判决书和审判工作真的没有问题?
最后我想说的是,如果法院始终坚持这种傲慢的态度,永远不认错,永远不改错,永远只会给当事人扣对判决不满的帽子,那这样的事还会继续发生,甚至还会越来越多。